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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转变市场监管方式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 添加时间:2014年09月29日 16:18:47| 点击次数: 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转变市场监管方式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共22条(以下简称《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作了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规定》的公布施行要求工商部门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共治,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强化信用约束的重要保障

  制定《规定》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必须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规定》将进一步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制定《规定》是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也应当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并将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信息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中加以公示,将使社会公众更加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信用信息,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规定》是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机关和行政处罚当事人才知晓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大变革。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在将企业违法行为公示的同时,也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将促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加审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实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更加规范地实施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明确要求合法客观公示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根据《规定》,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同时明确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规定公示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两种途径20日内及时公示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规定》明确了两种行政处罚公示途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或通过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除依照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同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须告知程序须严谨

  《规定》明确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公示,保障其知情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程序规定为:一是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二是明确异地案件的公示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进行公示。三是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四是明确对公示满5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规定监管职责文书格式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规定》专门制作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格式,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作为附件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时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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